越南籍配偶在臺生活相關資訊簡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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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一)越南籍配偶如非為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 1. 國人與外籍配偶在國內結婚者越南新娘,須攜帶下列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1) 結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國人為國民身分證,外籍 配偶為護照、外僑居留證)。 (2) 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 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3) 結婚書約(須載有 2 人以上證人簽名)。(4) 國人戶口名簿、最近 2 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上傳數位相片(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 司全球資訊網」網站。 (5) 越南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以上均須攜帶正本) 2. 國人與外籍配偶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外籍新娘,須攜帶下列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1) 結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國人為國民身分證,外籍 配偶為護照、外僑居留證)。 (2)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3)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 (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 地法」字樣者,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4) 國人戶口名簿、最近 2 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 1 張或上 傳數位相片(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 司全球資訊網」網站。 (5) 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以上均須攜帶正本) (二)越南籍配偶如為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 須先在原屬國完成結婚程序後,持原屬國核發之結婚登記書 或結婚證書等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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