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新娘仲介為什麼不能廣告?現行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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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2024-01-02
為避免將越南新娘仲介變成商品之嫌,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越南新娘仲介廣告。1.依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規定越南新娘,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要求或期約報酬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2.要求或期約報酬行為者如係個人,受處分對象為要求或期約報酬之行為人。
3.要求或期約報酬行為者如係越南新娘仲介組織,依行政罰法第15條規定大陸新娘,私法人之董事、有代表權人、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除處罰私法人外,並得視情況併罰其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是以法人組織如要求或期約報酬,將視情節輕重併罰其有代表權之人。
4.依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如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其工作人員曾因要求或期約報酬,受罰鍰處分2次以上,即不得申請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依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故向受媒合當事人主動要求收受紅包,屬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