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結婚代辦入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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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

依103年1月1日施行之大陸結婚代辦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章規定,社會交流事由或活動包含短期探親越南新娘、長期探親、團聚、隨行團聚、延期照料、奔喪、運回遺駭骨灰、大陸結婚代辦探視或其他相關活動等。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大陸結婚代辦符合其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大陸新娘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人在臺灣地區遭遇不可抗拒之重大災變致死亡或重傷,或因重大疾病住院。其申請案,每次以2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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